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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没有“美丽的权利”吗

2008-11-24 17:09:00 来源:董艳丽


保姆没有“美丽的权利”吗

   

  

保姆没有“美丽的权利”吗

             不穿紧身衣裙或过于暴露的服装;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与消费者交流时要正视对方,不要左顾右盼……近日,陕西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对该省所有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的行为准则、从业条件等做出严格要求。(10月16日《三秦都市报》) 
       “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一种职业,都需要一定的职业规范。其目的不是为了限制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然而,职业规范都应有自己的边界,与工作无关者不应纳入。由是观之,将穿紧身衣、涂指甲油等完全是个人喜好的领域纳入保姆行为规范,就有些不合理。         不知道规范的制定者出于什么目的,冒昧猜测一下,我想可能是为了不至于引起男雇主的非分之想,对女保姆也是一种保护(在这一点上,“不能与异性成、青年人同居一室”一条我极为赞同)。有道理吗?有一定道理。但话说回来,这一判断隐含一前提,即男雇主产生了邪念,女保姆是有责任的。这不是大男子主义的逻辑吗?

        我不禁想起台湾作家龙应台女士曾引起广泛争议的一篇文章《美丽的权利》。文章说,台湾街头标语很多,大都能理解,但一条上了电视的标语,却令人困惑:“穿着暴露,招蜂引蝶,自取其辱。”“炎炎夏日,撑着一把阳伞,披着一头乌黑的长发,露着光洁的臂膀,让绣花的裙裾在风里摇荡;在人群中姗姗走过,我很快乐,因为觉得自己很美丽。但是你瞪着我裸露的肩膀,‘呸’一声,说我‘下贱’!有人来欺负我,你说我‘自取其辱’!为什么?”作者对标语进行了解析:“一个女人露出肩背或腿部,使男人产生性的冲动,进而以暴力侵犯这个女人的身体;创造这个标语的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之下,错的是女人——她不应该引起男人的性冲动。”“女人是命定的次等动物,她之受到强暴就如同一个人出门淋了雨一样——谁教你不带伞,下雨是天意!男人强暴女人天经地义,只是你要小心罢了,你不小心,是你活该,还能怪天吗? 这是什么狗屁逻辑?”文章最后亮明自己的观点,“今年夏天,你若看见我穿着凉快的露背洋装自你面前花枝招展地走过,我希望你多看我两眼,为我觉得脸红心跳。但是你记着,我不说你有‘毛病’,你就别说我‘下贱’——我有美丽的权利。”
        之所以大段引用龙应台女士的文字,是我觉得保姆规范的制定与这条台湾标语几乎是遵行了相同的逻辑。耐人寻味的是,一个是发生在几十年前,一个却是在21世纪的当下。     保姆是一种职业,但从业者首先是人。所以,只要能很好地完成工作,不故意破坏别人的家庭,就是合格。至于如何穿衣、是否化妆,那实在是人自己的事。保姆,尤其是女保姆,也有美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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