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艳丽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人身损害案件与劳动工伤案件的区别
2008-12-04 11:04:57 来源:董艳丽
人身损害案件与劳动工伤案件的区别
1、责任划分不同。工伤案件不给劳动者划分过错责任;而一般人身伤害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如:三七开、二八开)。
认定方法:
工伤保险待遇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时依法享有的权利。人身损害赔偿是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享有的,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权利。
1.工伤保险待遇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和基础,具有法定性和国家强制性,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并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人身损害赔偿因民事关系而产生,主要特征是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和意思自治。
2.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无论是意外事件引起还是他人侵害,都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不必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而民事赔偿一般以过错为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基础。
3.工伤保险待遇以对劳动者的生活给予物质保障为目的,即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受到保护的权利。而民事赔偿制度是以当事人的财产损失得到弥补为目的。
4.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一般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等程序;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则需要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与人身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解释》第十二条第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劳动者(包括雇员)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只能通过工伤损害赔偿处理,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规定;但是如果属于第三人侵权的,可以对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
|
- 大家都在看

8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集体与廉政监督员座谈,共同把脉法院工作中存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